
各市属企业,各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9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17号)精神,根据《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的通知》(鲁国资企改〔2019〕1号)文件精神,为更好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加大授权放权力度,切实增强市属企业活力,我委制定了《泰安市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授权放权
《清单》结合企业的治理能力、管理水平等企业改革发展实际,开展授权放权。将市国资委行使的投资计划、部分产权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等出资人权利,授权市属企业行使;将依法应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
二、加强企业行权能力建设
各市属企业要加强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建设,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要夯实管理基础,优化集团管控,健全完善风险、内控和合规体系,并以推进三项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岗位管理为切入点,进一步厘清每一授权放权事项所对应的岗位,明晰岗位职责,确保各项授权放权接得住、行得稳。
三、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市国资委将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采取健全监管制度、统筹监督力量、严格责任追究、搭建实时在线的国资监管平台等方式,确保该放的放权到位、该管的管住管好,实现授权与监管相结合、放活与管好相统一。
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市国资委建立授权事项动态调整机制,每年定期评估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采取扩大、调整或收回等措施动态调整。市属企业要于每年年度终了30日内,对授权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将组织相关业务科室进行综合评估,对于获得授权但未能规范行权或出现重大问题的企业,市国资委将视情督促企业整改或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等措施收回相应的授权权利。
请各市属企业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市国资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各市属企业是指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附件:泰安市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
泰安市国资委
2020年12月1日
泰安市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类别 | 授权放权对象 | 授权放权时间 | 依据文件 | 主办科室 |
1 | 市属企业董事会决定年度投资计划,并将年度投资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报告市国资委。 | 授权 | 市属企业 | 2019年5月 | 《泰安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泰国资〔2019〕20号)、《泰安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工作指引》 | 规划发展与企业改革科 |
2 | 市属各级企业主业范围内5000万元以下(不含)和非主业范围1000万元以下(不含)的投资项目核准。 | 放权 | 市属企业 | 2019年4月 | 《泰安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泰国资〔2019〕20号) | 规划发展与企业改革科 |
3 | 市属二级及以下企业经营范围变更事项。 | 放权 | 市属企业 | 2017年7月 | 《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审批、核准、备案事项的通知》(泰国资〔2017〕29号) | 规划发展与企业改革科 |
4 | 市属二级及以下企业的主业范围确认。 | 放权 | 市属企业 | 2019年4月 | 《关于做好主业确认工作的通知》(泰国资办〔2019〕10号) | 规划发展与企业改革科 |
序号 | 事项名称 | 类别 | 授权放权对象 | 授权放权时间 | 依据文件 | 主办科室 |
5 | 对商业一类和部分符合条件的商业二类市属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 | 放权 | 市属企业 | 2019年9月 | 《泰安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泰安市市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泰国资〔2019〕33号) | 考核监督科 |
6 | 市属企业决定市属二级及以下企业改制、产权转让清产核资有关事项(资产损失核销、清产核资结果审核确认)。 | 放权 | 市属企业 | 2017年7月 | 《泰安市国资委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审批、核准、备案事项的通知》(泰国资〔2017〕29号) | 考核监督科 |
7 | 市属企业集团年金总体方案报市国资委备案,市属企业审批所属企业制定的具体年金实施方案。 | 放权 | 市属企业 | 2021年1月 | 《关于市属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泰国资〔2020〕15号) | 考核监督科 |
8 | 市属企业决定公司发行短期债券、所属企业发行各类债券等部分债券类融资事项。 | 授权 | 市属企业 | 2019年4月 |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进一步推进职能转变实施方案》(泰政办字〔2019〕21号)、《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资产权〔2019〕1号) | 产权管理科 |
序号 | 事项名称 | 类别 | 授权放权对象 | 授权放权时间 | 依据文件 | 主办科室 |
9 | 市属企业董事会依照有关规定决定企业担保工作。 | 授权 | 市属企业 | 2018年8月 | 《泰安市市属企业担保管理办法》(泰国资〔2018〕28号) | 产权管理科 |
10 | 市属企业按规定程序决策各级子企业的担保事项。 | 放权 | 市属企业 | 2018年8月 | 《泰安市市属企业担保管理办法》(泰国资〔2018〕28号) | 产权管理科 |
11 | 市属企业对集团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的各类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 | 放权 | 市属企业 | 2018年3月 | 《关于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泰国资〔2018〕12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进一步推进职能转变实施方案》(泰政办字〔2019〕21号) | 产权管理科 |
12 | 市属企业审批二级及以下企业的产权公开转让事项。 | 放权 | 市属企业 | 市属二级以下企业相关事项放权时间为2017年7月;市属二级企业相关事项放权时间为2019年4月 | 《泰安市国资委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审批、核准、备案事项的通知》(泰国资〔2017〕29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进一步推进职能转变实施方案》(泰政办字〔2019〕21号) | 产权管理科 |
序号 | 事项名称 | 类别 | 授权放权对象 | 授权放权时间 | 依据文件 | 主办科室 |
13 | 市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资产转让事项。 | 放权 | 市属企业 | 2017年7月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泰安市国资委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审批、核准、备案事项的通知》(泰国资〔2017〕29号) | 产权管理科 |
14 | 市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对外捐赠事项。其中,市属企业大额捐赠事项由市国资委审批。 | 放权 | 市属企业 | 2017年7月 | 《泰安市国资委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审批、核准、备案事项的通知》(泰国资〔2017〕29号) | 产权管理科 |
15 | 市属企业审批集团内部的非上市公司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非公开协议增资事项。 | 放权 | 市属企业 | 2017年7月 | 《泰安市国资委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审批、核准、备案事项的通知》(泰国资〔2017〕29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进一步推进职能转变实施方案》(泰政办字〔2019〕21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 | 产权管理科 |
16 | 市属企业对国有股东质押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事项进行备案。 | 放权 | 市属企业 | 2017年7月 | 《泰安市国资委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审批、核准、备案事项的通知》(泰国资〔2017〕29号) | 产权管理科 |
序号 | 事项名称 | 类别 | 授权放权对象 | 授权放权时间 | 依据文件 | 主办科室 |
17 | 市属企业决定国有参股非上市企业参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所涉及的国有股权管理事项。 | 放权 | 市属企业 | 2017年7月 | 《泰安市国资委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审批、核准、备案事项的通知》(泰国资〔2017〕29号) | 产权管理科 |
18 | 市属企业审批国有股东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在集团内部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间的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 | 放权 | 市属企业 | 2018年7月 |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令第36号) | 产权管理科 |
19 | 市属企业审批国有参股股东所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事项。 | 放权 | 市属企业 | 2018年7月 |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令第36号) | 产权管理科 |
20 | 市属企业审批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事项。 | 放权 | 市属企业 | 2018年7月 |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令第36号) | 产权管理科 |
序号 | 事项名称 | 类别 | 授权放权对象 | 授权放权时间 | 依据文件 | 主办科室 |
21 | 市属企业审批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一定比例或数量范围内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事项,同时应符合国有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要求。 | 放权 | 市属企业 | 2018年7月 |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令第36号) | 产权管理科 |
22 | 市属企业审批未导致国有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事项。 | 放权 | 市属企业 | 2018年7月 |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令第36号) | 产权管理科 |
23 | 市属企业审批国有股东因破产、清算、注销、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上市公司股份持有人变更事项。 | 放权 | 市属企业 | 2017年7月 | 《泰安市国资委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审批、核准、备案事项的通知》(泰国资〔2017〕29号) | 产权管理科 |
24 | 市属企业对其所出资全资企业以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国有资本金事项进行审批。 | 放权 | 市属企业 | 2019年4月 |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进一步推进职能转变实施方案》(泰政办字〔2019〕21号) | 产权管理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