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国资委信息发布审批备案(保密)制度
发布日期:2020-12-22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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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落实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审批备案及保密规定,加强信息发布工作审批流程管理,推进全系统信息宣传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资监管信息公开与保密工作分别在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由委政务公开及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协调、指导、督促各科室(单位)信息公开及保密工作,组织研究解决信息公开中的重大问题,具体负责市国资委信息发布的统一备案和对外(对上)的发布或报送。
第三条 国资监管信息公开遵从“谁制作、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各科室(单位)是信息公开的主体。市国资委信息发布的审批分初审、复核、审批、发布等四个流程。
(一)初审。拟发布信息的科室(单位)确定内容后,科室(单位)负责人对拟发布的信息进行初审,重点在业务合法、合规和保密性方面做好把关,并填写《市国资委信息公开审批备案(保密)审查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审查表》),审查无误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委办公室。
(二)复核。委政务公开及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委机关办公室,主要负责对拟发布的信息复核,对信息的政治性、安全性以及可能产生的舆论影响等进行把关。
(三)审批。办公室复核后,将拟发布的信息报政务信息公开及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审批,重大信息报组长审批。
(四)发布。审查程序完成后,办公室对《审查表》进行统一备案,并按要求对外发布或报送。
第四条 委机关各科室、相关单位要强化保密意识、程序意识,做好信息内容和业务的初次审核;委办公室要强化政治意识,履行审核把关职责,做好信息的复核及备案,严格按相关要求统一对外发布信息,确保信息发布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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