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交流】国有股东能否通过定向减资退出企业?
发布日期:2023-02-14 08:58 浏览次数:

本期问题

国有股东能否通过定向减资退出企业?

本文所指的定向减资,是指公司的各股东不按同比例减资,或只是特定股东减资。那么,国有股东能否通过定向减资退出企业?


解答结论

除了国有股东依法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所涉及的定向减资以外,国有股东一般不宜通过定向减资退出企业。若允许国有股东任意通过定向减资的方式退出企业,会形成明显的制度漏洞,不利于国有资产的保护。


解答分析

1.国有股东定向减资应当遵循国资监管要求

公司法并未禁止定向减资行为,还规定了公司有义务接受异议股东回购请求的法定情形(详见公司法第74条和第142条),而定向减资是公司回购股权后的处置方式之一。

但是,鉴于股东在享有股东资格和权益的同时,亦负有维持公司资本的法定义务,当标的企业经营状况不佳、亏损严重甚至经营无法持续时,定向减资行为可能会损害其他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而被认定为无效。

此外,对于国有股东定向减资,不仅应当履行公司法规定的法定程序,还应当符合国资监管要求。

2.从股东结构视角分析定向减资的实质

从股东结构视角分析,定向减资与股权转让都是减资股东向其他股东让渡股权,两者区别在于,股权转让的交易双方均为企业股东,而定向减资可分拆为标的企业先向股东收购股权,然后将回购的股权注销(其他股东的股权比例上升)这两个步骤。定向减资也可理解为定向增资的反向操作。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国有股东定向减资,宜参照国有股权转让实施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进场交易等程序。

国有股东定向减资,若不进场交易,实质上相当于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股权。根据现行国资监管政策(比如,“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等文件),对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企业产权,设置了严格的限制。如果允许国有股东定向减资时不进场交易,相当于变相允许所有的国有企业产权均可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这不符合现行国资监管政策的要求,形成制度漏洞。

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国有股东定向减资,不具有可操作性。因为定向减资实质是减资股东与标的企业之间的交易,只有标的企业这一个买方,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其实质与非公开协议转让无异。

基于以上分析,也鉴于现行国资监管文件中鲜有关于国有股权减资的规定,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股东的退出方式建议采用股权转让。国务院国资委于2021年12月2日在其官网,对于“国有股东能否通过定向减资方式退出”的提问答复:“国有股东退出所投资的公司原则上应当采取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

3.从债权人角度分析定向减资的影响

从债权人的角度看,定向减资行为减少了公司注册资本,降低了股东向公司承担责任的限额。在国有股东退出的同时,公司其他股东若有缩减责任限额的计划,则可以在国有股东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公司后,公司其他股东实施同比例减资。

4.原股东同比例减资可以不进场交易

从注册资本变化对股东权益影响的角度分析,原股东同比例减资和同比例增资均不改变公司的股权结构,各股东权益也都不受注册资本变化的影响,两者的区别在于,减资需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的规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可以不进场交易,也可以不依据评估报告确定企业资本。相类似地,我们认为,原股东同比例减资,也可以不进场交易,也可以不依据评估报告确定企业资本。


实务案例

某公司的股权结构为国有股东持股55%、民营股东持股45%。该公司已停产多年且复产遥遥无期,国有股东拟退出该公司。鉴于该公司现状,若国有股东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转让其股权,预计无人参与竞买。该公司民营股东也无意向购买国有股东的股权,民营股东也不同意将公司解散。虽然民营股东同意国有股东按评估值为价格进行定向减资,但如前所述,国有股东通过定向减资退出企业并不符合国资监管要求。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国有股东似乎退出无望,该如何化解?

我们认为,国有股东可以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当然,国有股东也可以先履行进场交易程序,让市场对国有股权的转让进行检验,若确实无人参与竞买,再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相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一条规定:“ 以下情形的产权转让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一)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二)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规定:“涉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以及专业化重组等重大事项,企业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之间转让,且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进行。”

国务院国资委于2021年12月2日在其官网,对于“国有股东能否通过定向减资方式退出”的提问答复如下:“公司减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工作程序。根据您所述事项,国有股东退出所投资的公司原则上应当采取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

来源:嘉学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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