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功能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属国有企业:
《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房产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已经市国资委第3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泰安市国资委
2023年4月13日
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房产出租管理的
指导意见
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房产出租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强化落实市属企业房产出租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房产出租管理制度,规范房产出租工作流程,提升房产管理水平。打造公平、公开、公正的房产出租交易机制,提升房产经营效益,防范廉政风险,维护国有权益。
(二)工作原则
坚持全面覆盖与分类管理相结合。市属国有企业的房产出租行为均纳入管理。各市属企业可以根据出租房产属性、出租企业管理水平等特征,分类设置管理标准和管理权限,突出监管重点,兼顾原则性和灵活性。
坚持法律约束和内部治理相结合。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的规定,同时应作为企业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与优化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等相结合,建立长效机制,推动出租行为规范有序、有章可循。
坚持公平公开和提质增效相结合。国有房产出租应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交易平台的作用,并统筹考虑企业发展战略、房产经营业态、承租方履约能力等因素,择优选取承租方。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市政府授权市级国资监管机构、各功能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一级企业(简称市属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简称各级子企业)的房产出租行为。
本意见所称房产是指市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位于我国境内,合法所有或有权占有的经营性商铺、生产(办公)性用房、仓储性用房等非住宅性质的房产和构筑物(含地下构筑物),以及按市场化对外出租属住宅性质的一般居住性用房。
市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对外出租土地、场地、机器设备、广告位等资产的,以及其他市属国有企业对外出租相关资产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及规章制度的要求,并参照本意见执行。
企业用于本单位职工临时居住的普通住宅出租,以房产租赁为主业的专业租赁企业对外从事房产租赁业务的,以及因涉及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产业引导,引入战略投资者等因素,市委、市政府以文件形式部署安排的房产出租等情形,不适用本意见。
三、完善管理制度
(一)建立房产台账。各市属企业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房产资产管理,建立房产资产台账,梳理并完善房产产权登记信息,对可供出租的房产进行分类标识并建立动态跟踪管理机制。用于出租的房产应权属清晰,存在法律、法规或相关文件规定不得出租的情形的房产,不得对外出租。
(二)健全管理制度。各市属企业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章程,按照权责明确、监管高效、规范透明的要求,建立健全房产出租管理制度,明确适用的资产范围、决策程序、管理权限、职责分工、职能部门、工作流程、底价确定、招租方式、出租期限等事项,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
四、规范招租程序
(一)规范决策审批。重大房产出租事项应提交市属企业或其授权的子公司决策审批,一般房产出租事项由出租企业按其制度自行决策。重大房产出租事项应纳入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单宗对外出租租赁底价在50万元或出租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以及单次出租期限超过5年的出租行为视为重大房产出租事项。
(二)坚持公开招租。出租企业应结合主业发展规划和房产实际情况制定招租方案,方案应包括出租期限、承租条件、租金底价及确定依据、租金递增幅度、招租方式、租金收付方式等内容,一般不得对承租对象设置限制竞争的歧视性条件。租赁信息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共媒体、拟出租房产现场等渠道公开发布。承租方为机关事业单位、市属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等确需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出租房产的,由市属企业明确具体情形和审批权限。
(三)合理确定底价。原则上出租企业应当委托中介机构对房产出租价格进行评估,以评估值为基础合理确定租金底价。承租方为机关事业单位、市属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的,租金底价可以参考周边同期、同类市场价格,综合考虑资产性质、用途等因素协商确定。单宗房产面积较小且租金底价较低、承租房产对外转租等情形的,可由出租企业通过委托评估或市场询价确定租金底价。
(四)加强风险防范。出租企业应认真审查承租方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信用情况等信息,择优选取资信可靠、履约能力强的承租方。出租企业应与承租方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统一上报市属企业备案。租赁合同生效后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由出租行为原决策机构审议。
五、加强租后管理
(一)及时收取租金。出租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收取租金,对于租金拖欠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缴。
(二)严格控制转租。出租房产一般不得擅自转租,特殊情况确需转租的,应在租赁合同中提前约定。未事先约定的,需将转租合同内容提交出租行为原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方可转租。
(三)定期检查房产。出租企业应当定期实勘出租现场,确保承租方不存在违反租赁合同的行为,并建立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督促承租方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六、加强监督检查
(一)明确责任主体。各市属企业是房产出租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指导各级子企业的房产出租管理工作。国资监管机构、各功能区指导督促各市属企业建立健全房产出租管理制度并承担房产出租管理责任。
(二)开展专项检查。市属企业应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的方式,对本意见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资监管机构、各功能区按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不定期开展抽查。
(三)落实责任追究。在房产租赁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意见,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按照《泰安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泰国资〔2020〕9号)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各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本意见制定本级国有企业房产出租管理意见。